这几天刘强东案在舆论上纷纷扰扰,人们说了很多话,但是有一些意见至今还没有看到,便只好自己来说:
(1)「同意行为A」不能推出「同意随后的行为B」。即使直到进入房间前发生的所有事情都有同意,你也仍然还可以拒绝与对方发生关系。即使已经开始了性行为,你也仍然还可以中途喊停。
(2) 但是,很多人会觉得,啊似乎你之前那么多事情都同意了,“在电梯里都挽手了”,到最后再不同意发生关系什么的太不可能了吧。
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在父权制度下,强奸事件中受害者是否同意根本不等同于受害者本人是否同意。你自己说你不同意是不算的,判定你是否同意的是父权制度。
就像昨天某些人所说的,你得「拿出证据来」——实际上,是要求拿出父权制所能认可的证据来。
你们是夫妻,这就是你同意了的证据;你们认识很久了,那也是你肯定同意的证据;你没有一开始就抵抗到死,那当然就是你同意的证据啦!你能给出相反的证据吗?你说你真的不同意?你觉得戴着父权制眼镜的我会认可你自己说你自己同不同意?
(3) 在美国四十多年前的一个案子 People v. Hughes, 41 A.D.2d 333 (N.Y. App. Div. 1973) 里,法官说了几乎一模一样的话:「rape is not committed unless the woman opposes the man to the utmost limit of her power」(除非女性竭尽自己能力的极限来反抗男性,否则强奸就没有犯下)。
(4) 四十多年后,进步在哪里?
(5) 简单将 LJY v. LQD 理解为 LJY 对抗 LQD,或者 LJY 的志愿者团队(考虑到其草根和没有组织性的程度,甚至让人怀疑是不是个团队)对抗 LQD 的团队,都仅仅是把目光聚焦在了个体上,无非是个人道德的沦丧(「女方仙人跳」,「男方出轨」),无良媒体为了点击量而煽风点火(南方都市报发未审核真实性的匿名音频),等等。
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强奸不是偶发的,它背后是值得深深反思的强奸文化,是酒桌文化,是媒体极成问题的父权制倾向(不仅仅是仙人跳的问题,即使是像财新这样难得愿意为受害者说句话的媒体也不能幸免),是女性这一群体在父权社会下遭受到的系统性压迫与性侵害,是系统性的权力关系与地位的不平等。
强奸的受害者不仅仅是 LJY,而也是(甚至更是)女性这个社会群体。它再一次向我们证实,女性就是理所当然可以被强奸的 (rapable),女性勇敢指出来指控强奸的证词也是不会有人会相信的——你既然都xxx了就肯定知道接下来要发生什么。无非是「钱没拿够」,无非是过于幼稚不懂社会的灰色地带和潜规则。这些是社会和政治的问题,而根本不是某大v所说的强奸不是问题。
(6)「The reason feminism uncovered this reality, its methodological secret, is that feminism is built on believing women’s account of sexual use and abuse by men.」(女性主义能挖掘出这一现实的原因,它的方法论秘密,是女性主义就建立在相信女性对遭到男性的性使用与侵犯的叙述之上)—Catherine MacKinnon, Feminism Unmodified (Harvard UP, 1987)